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