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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  —。   第三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 ?。  ?   第四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 《。。   ?  第五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 , ,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      —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 :   《    《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 ,   —    《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  —    《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   【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   ?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第十一条 !。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 :。 :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  —。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三条 》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 ,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        】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   》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    】。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    —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 ,。 ,。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 《。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 ?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   【  :  :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    《 ,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      —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      】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六)复议结论—; 【   ?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      —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   —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   第《三十条 《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 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