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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 》    第五条【 ,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      —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        】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     】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  :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       】。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   ?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   第八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 ,    【 第十二条 —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    】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三条 《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  第十五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 ,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   《。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   《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第二十【条 : 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     第二十!三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 ,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   —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  :    《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  :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  : 第二十八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    《 ,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 ,     【。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        】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六:),复,议结论; ! ,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   ?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  《。 ,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 :    》 第三十条 —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  : ,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 :    —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