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
—。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
? : 第五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 《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
:
】。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
— 《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
!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
《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 — ,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十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
】 第十四条 — 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
:
》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
?。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 《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
—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 :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 : ,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 ?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
》 第二十二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
《 第二《十三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
: 第二十【。四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 》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
】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 — ,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 (六)复议结论;!
?
】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
》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 第三十—。条 :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