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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    《 第三?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 《     》第五条 《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 :       【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   ?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    《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 :   》     》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      !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  ?。。。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十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  :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 ,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   第《十七条 《 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  》  :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   —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 , ,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 ,   》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 , ,。    《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       【 ,。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 ,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      —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     》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六)复【议,结论; 】。。       【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       !。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    【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 ,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    —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