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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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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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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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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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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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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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
—。 《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
《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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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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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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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
】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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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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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十一条? ,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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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
: 第十四条 ! 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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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 【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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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 ,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八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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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
? 第?。。二十条 《 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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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
】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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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 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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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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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
《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
《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 (:六)复议《结论;
—
》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
?
? ?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
:
第三【十条 ?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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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