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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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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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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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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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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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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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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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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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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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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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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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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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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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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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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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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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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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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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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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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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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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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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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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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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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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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 《第十四条 》。 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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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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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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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
:。 ,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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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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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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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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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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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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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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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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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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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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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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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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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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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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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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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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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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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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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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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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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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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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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六)复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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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 ?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
】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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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二条 《 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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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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