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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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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 :第一条 《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
,
《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
【 第五?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
】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
:
:。
《 《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
【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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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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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 第十》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
》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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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第十五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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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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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
》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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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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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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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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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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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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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
《 ?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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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二十八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 :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 —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
,。
? 《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
, 《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六》)复议结论;
【
《
—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
:
—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
:
,
?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
》 ,。 第三十条 】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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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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