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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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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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
》 ? 第五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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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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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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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
《 :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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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
! ?。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 》。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 —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
—。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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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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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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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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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
?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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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
》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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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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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
】 ,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
第十】八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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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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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第二十条 》 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 ,第二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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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 :第二十四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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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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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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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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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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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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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 —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 ? ,。 ,。 ,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 —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六)复议!结论:;
》
: :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 :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
—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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