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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 第一条 》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 ,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     第三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 ,。   》  第五条 —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  : ,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 ,  》     》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 ?        !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   ?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 :    —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 ,  》   第八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十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 , :。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   》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    》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  《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     》第,十六条 《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 , :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      】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   ?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   —。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 ? ,   第《二十条? , 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   ?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    《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    《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   ?  :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  —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    《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六)复议结】论; 》。      】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       !。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    【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 第三十一条 【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 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