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八章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者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出权益(授予权益、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使权益(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行使股票期权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分次授出权益(分次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向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分期行使权益(分期行权):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期解除限售、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分期行权的行为。

    预留权益:指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

    授予日或者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标的股票交易总额/标的股票交易总量。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