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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实施程序! 【   ?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 , ,  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    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 , 《    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上市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 】    《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 》 ,  :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    】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    【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    【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  —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       】。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    】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  》     》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 ?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 ?       【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 《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  》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  第四十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 》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的实《施  】   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   》 ,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     】第四十七《条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    — 第四?十八条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 ?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 ,    第四十【九条  《分次授出权益的【在每次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首次授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 【。 ,  ?   当次》授予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未!授予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 —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     》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    【  :   (一)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 》      —  (二)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  》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 :     第【五十一条 》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  — ,  第五十》二条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