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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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 第十七条 【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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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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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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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 》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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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 :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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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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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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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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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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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 :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 》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 ? (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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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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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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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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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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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
— 第二》十,五条:。。 ,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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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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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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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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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 【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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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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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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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向保证人】追偿;
! 【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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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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