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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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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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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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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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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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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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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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 ? :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 :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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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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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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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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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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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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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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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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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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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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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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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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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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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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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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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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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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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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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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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 —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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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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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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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向保【。。证人追偿;》
!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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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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