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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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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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 ,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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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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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 ?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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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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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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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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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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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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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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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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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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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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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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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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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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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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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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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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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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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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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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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
—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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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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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
!。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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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 —(六)向保证—人追偿;《。
—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 ?。 , : ,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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