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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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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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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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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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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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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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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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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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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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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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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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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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 【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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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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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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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 , 第二十条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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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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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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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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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 第二十五条— ,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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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十九条— ,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 :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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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 : ?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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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
! : (六)向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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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
【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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