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与金额

    第七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

    第八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需要发放人民币或者外币商业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