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

        (二)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

        (三)提出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的建议。

    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率满足银行资本管理的需要。

    第一百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于风险和资本的计量和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清晰、及时地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总体风险信息。

        (二)准确、及时地加总各业务条线的风险暴露和风险计量结果。

        (三)动态支持集中度风险和潜在风险的识别。

        (四)识别、计量并管理各类风险缓释工具以及因风险缓释带来的风险。

        (五)为多角度评估风险计量的不确定性提供支持,分析潜在风险假设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

        (六)支持前瞻性的情景分析,评估市场变化和压力情形对银行资本的影响。

        (七)监测、报告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各类风险相关数据,建立数据仓库、风险数据集市和数据管理系统,以获取、清洗、转换和存储数据,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全面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满足资本计量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工作的需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数据管理系统应当达到资本充足率非现场监管报表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整的文档管理平台,为内部审计部门及银监会对资本管理的评估提供支持。文档应至少包括: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独立性以及履职情况。

        (二)关于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政策流程的制度文件。

        (三)资本规划、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风险计量模型验证报告、压力测试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上述报告的相关重要文档。

        (四)关于资本管理的会议纪要和重要决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