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一百零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确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的主要风险,并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确保薪酬水平、结构和发放时间安排与风险大小和风险存续期限一致,反映风险调整后的长期收益水平,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维护财务稳健性。

    第一百一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