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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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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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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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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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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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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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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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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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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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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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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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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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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
《 — (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
》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
! (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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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
】 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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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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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 ,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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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商业银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 ?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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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 第二十四条 ! 商业?银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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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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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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