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建标库

第九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制商业银行应当参照本指引关于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监事的规定在银行章程中对股东会、监事的权利和责任作出规定。

    本指引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和选举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独资银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指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并应当符合本指引所阐述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施行前颁布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银监发〔2006〕22号)、《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05〕21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15号)同时废止,《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