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建标库

第二章

第一节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九条  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十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商业银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商业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股东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在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

        (二)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非上市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三)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

        (四)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年会应当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和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