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