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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2018年】12月10日商务部!第8:号,令公布 《根据20《22年2月11【日商务部第1号【令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2!年第1号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月27】日商务部《第3: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文涛 ! 2022年2【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务部!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商务【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商【务,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商务部!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商,务,部所: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第:六条 商《务,部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执行【等由案件《所,涉及的业务部门作】。为承办?。。机构负责    ! 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立》案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展开调查】 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第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承【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查由商务—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条 承办!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列明案件基—本情况、立案—调查过程、查—明事实?及证据、违》法行为性质、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和—方式、法律依据等】。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承办机构—应提:请商:务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商务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承,办机构应当》提请商?。。务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提请【商务部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前承办机构—应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一)重大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承办机构!认为需要并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包括  —   (一)处罚】事项是否属于—商务部职能范围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   (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 ,。   ?(,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   (五》)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 ,  法制《审,核结束后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要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研,。究后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  法制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应将法制—审核意见《、案:件调查报告》提请商务部负责人按!第十二?条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审查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一)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 (:二)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一》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承办: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承办机构《提出: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满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商务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员   !  商务部负责组织!。听证的机构应—当自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听证听证期限【不计入办理行政处罚!期限 ?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负—责组织?听证的机构应制作听!证笔录法制机构应】。对案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应将听证笔录【、法制审核意见和案!件调查报告按第【十二条?规定提?请商务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审【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审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经商务》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    》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应由!商务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由承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承办机构!拟当场作《。。。出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部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在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时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应由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承办机构在》商务部网站》公布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商》务部对部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所做的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商—法字〔?2019《〕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