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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20《1,8年12《。月10日商务部第】8号令公布 —根据2022年2】。月11日商务部【第,1号令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2年》第1号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月27日商务部】第3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文涛 2022!年2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务》部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商务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四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商务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商务—。部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商务部?所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商,务部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执行等由案件【所涉:及的业务部门—作为承办《机构负责《 :    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立案《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展开调查【 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承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查由商《务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 ,第十条 《承办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列明案件基本!情况、?立案调?查过程?、查明事实》及证据、违》法行为性质》、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和方式》、法律依据等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承!办,机,构应提请商务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商》务,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承办机构应!当提请商《务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提【请,商务部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前承办《机构应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 ,    《(,一,),重大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承办机构认】为需要并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包括  !   (《一)处罚事》项是否?属于商务部》职能范?围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 ,  :  (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五)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法【制审:核结:束后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要!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研【究后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     法制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应将法制审核【意见、案件调查报】告提请商务部负责人!按第十二《条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审查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一)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     (—二,)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一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 , ,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 ,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承:办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承办机—构提出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满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商务?。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员  】 ,  商务部负—责组织听证的机构应!当自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听证听证!期限不计入》办理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负责组织听证的机构!应制作听证笔录【法制机构《应对案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应将听证笔!录、法制审核意【见和案件调查报告按!第十二条规》定提请商务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审查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审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经【商,务,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  —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应由商【务,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 【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由【。承,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承办机构拟—当场作出《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部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在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时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应由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承办机—构在商务部网—站公布 》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商务部】对部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所?做的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商法字〔2—01:9,〕,6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