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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2》0,18年?12月10日商务部!第8号令公布 根】据20?22年2月1—1日商务部第1【号令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2年》第1号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月27?日商务?部第:3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文涛 20【22年2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务,部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商【务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商务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商?务部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商务部所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商【务部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执行等由案!件所涉及的业务部门!。作为承办机构负责】    》 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立案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展开》调查 ? 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 , ,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承】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查由商务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条 承办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列明案件基本情!况,、立案调查过程【、查明事实及证据、!违法行?为性:质、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和方:式、法律依》据,等,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承办【机构应?提,请商务?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商务】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承办:机构应当提》请商务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提请商务部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前承办!机构应?。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  :   (一)—重大违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承办机构】认为需要并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包括     】(一)处罚事项是否!属,。于,商务部职能范围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 (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  : ,  :(五)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法》制,审核结束《。。后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要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研究后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应将法《。制审核意见》、,。案件调查报告提【。请商务部负责人【按第十二《条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审查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一【)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    《 (二)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一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    《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承?办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承办机构提出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满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商》务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员 【    《商务部负《责组织听证的—机构:应当:自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听证听证期】限不计入办理行政处!罚期限 《。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负责组织听证!的机构应制作听证】笔录法制《机构:应对案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应将听!证笔录?、法制审核意见和】案件调查报告按【第十二条规》定提请?。商务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审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审,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经商务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 【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应【由商务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由承—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 第:二十四条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承办?机,构拟当场作》出,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部,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在【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时《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应,由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承办机构在商—务部网站《公布: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承办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商务部对部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所】做,的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商法:字,〔201《9〕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