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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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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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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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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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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护?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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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制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
》
,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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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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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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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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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 第四条 》。 商品房整栋销【。售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
:。
,
, ? 第五条《 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
?。
: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
—
》第六条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 ,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
— : 2:、套:内墙体面积;—
】 :。。3、阳台建筑—面,积
! 第七条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
,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
2、【套内墙体面积—
— ,。 ,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
【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曩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 ?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响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
,
?
? 3、阳台—建筑面积
】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为:
:
?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 计》。算,。原则
【
?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
《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 :。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拓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
?
? 第十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
》 :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
】 公用建筑面积
!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
,
分摊计算!
,
,
《 , 第十一—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
?
,
: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
第【十二条 》。其,他房屋的《买卖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
?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建设部解释!
【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 ,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共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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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包括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中、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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