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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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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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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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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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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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 , ?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
: 》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 》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
?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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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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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租赁期限—;
》。
》 (七)房!。屋维修?责,任;
! ,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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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
】。 : (十)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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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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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 : , ,第十条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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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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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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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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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
—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
《 》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
】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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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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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 第二十条》 ,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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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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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
,。。。
: —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 ,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
】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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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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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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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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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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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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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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