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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     】  :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    》    《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 ,        】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        !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   《      (六)!租赁期?限; ? :    —    《 (七)房屋维修责!任;: :      !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       】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   ? , ,(十)其他约—定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  ?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 ,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 ?。    《 第十二条 —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 》     》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  —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     【第十九条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  《    《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      —。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      【 ,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二十四—条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