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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 》   ?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     【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  :    《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    】   ?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     】。。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 ,      —   (《六)租赁期限;【 ? ?    《 ,   ?(,七)房屋维修责任;! :   —   ?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 , :    《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   》    《  (十《)其他约定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  —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 :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一条 ?。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第《十四条 《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第—十五条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 《    《。 , ,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 :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   《  :   ?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    第十七条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  ?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 ,。 第:二十条 《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    《。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 :。 :     》。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      】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 ,   》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