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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  —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 :。        】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  ?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     》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 :    《    (六—)租赁期限; 【 , , ,      【   (七)房屋维!。修责任; 【       !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   【   ?。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  :  :   ?  (十《)其他?约定: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   ?。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  —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一条】 ,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第十四条 》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  》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 : :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   《     》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    《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      !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