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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   》。  第四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 : ,  ?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  :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     】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        !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       【 ,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   —。     》 (:六)租赁期》。限; 》 ? ,。。  : ,    (七)【房屋:维修责任《; 【    《   ?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  《  :  :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   》      (十)!其,他约定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 ,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  ?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   【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 :     第十】条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  》   ?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      【 ,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 , ?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 ?    》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 ?    《  :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       !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四条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