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
》。 第四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
:
,
?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 :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
】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
!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
【 ,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
—。 》 (:六)租赁期》。限;
》
? ,。。 : , (七)【房屋:维修责任《;
【 《 ?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
《 : :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
》 (十)!其,他约定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
,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
?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
【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
:
第十】条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
》 ?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
【 ,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
,
?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
?
》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
? 《 :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
!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四条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