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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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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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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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 第四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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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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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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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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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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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 ? ?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 , ?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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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
— 《 (六《),租赁期限;》
】 —(七)房屋维修【责,任;
!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
— 》(十)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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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
?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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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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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
《
: ,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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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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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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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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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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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租赁合同;
】。
!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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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 —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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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 : :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 《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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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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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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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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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
》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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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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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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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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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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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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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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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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