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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 ,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   ?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 ,。 ,  ?  :    《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 《     》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        】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   ?   ?  :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   ?      (六】)租赁期限;— 《    》     (—七)房屋维修责任】; ?  》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     !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      (十)!其他约定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 ,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  ?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 , ,   第十三条 】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第十五条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     》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    【。  :  :。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   ?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 ?     》。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     !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 ,     第十九】条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      】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    — ,   ?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 ? ,。    《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