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
,
,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 —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
? :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 : ,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
【 (六)租赁期!限;
【
, 】(七)房屋维—。修责任;
【
》 ? :。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
《 —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
!。 (十)其他约定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
?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 ?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
》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条 !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
《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
: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
—。 《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
《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
,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
《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
?
第十【八条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
》 :第十九?条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 《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
: —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
《
: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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