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   ?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 ,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     最—高人民?法院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 , 司法部 — 《    2016】年,4月18日 —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  ?   1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 ,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 ,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 ,   ?  3 术语和定义! ? :     3.1 !损伤:  【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  :   3.》2 残疾 —  》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   4 》总则 —   《。  4.1》 鉴定原则 】。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 :。  :  4.2 —鉴,定时机 】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  —  : 4:.3 伤病》关系处理 — :  ?  :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    【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   【  4.4》 致残等级划分 】    】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 ?    》 4.5 》判断依据 — 《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 ,   5《 致残?程度分?级 : ? , , ,   ?5,.1 一级》 —。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 :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 :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 : ,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    】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    【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 ,  《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  《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 ?。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   —  5.1.3【 腹:部损伤 —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  :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 ,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 5.2《 二:级 —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 》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    】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    】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   —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     【5.2.2 头面】部损伤 《 》    1》)容貌毁损》(重度);》   】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 《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     4!)双眼盲目5—级; 《。   —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     1)【呼吸:困,难(极重《度); 《 ?     2)心!脏,移植术后;》    ! 3)?肺移植?术后  !  : 5.2.4 腹部!损伤:   】  1)肝衰竭晚】期; 】    2》)肾衰竭; —  —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  《  :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 ,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  ?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5!.3  三级 【 ,   —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   》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5.3.2 】头面部损伤 !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  》   2)双眼【盲目4级; 【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 : :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 ,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   5.3—.4 腹部损伤【 :    【 1)全胰缺失; ! 《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   ? ,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    【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  》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 ,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5.4 四》级 【。 ,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 》    2)外伤】性癫痫(重度);】   】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 《 , ,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 ?     5.4.!2 头面部损伤 】 ? :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  — ,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    】 4)双眼盲目3级!。;,   】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 》    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 ,  :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     3【)呼吸?困难(重度) 】 《   ? 5.4.》4 腹部损》伤 《 ,     1【)肝切?除2/3以上; ! 《    2)肝衰】竭中期;《 , :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 ,   ?4)肾功能重度【下降:; ?  》   5)双—侧肾上腺缺失; !   — , 6)永久性回【肠造口 】。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 :   《 ,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 ,。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 ?    2)放【射性:皮肤:癌 【    5.5 】五级 ?    】 ,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     】2)完?全运动性失语—; 【   ?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     4!)双侧完全性面【瘫; 】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   —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  5?.5.2 头面【部损:伤 【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   ?  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   —  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   ? 8)?舌根大部分缺损;】 —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 ,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 ?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   【  5.5》.4 腹部损伤 】 《 ,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 《。 ,  :。。。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 5)全胃》切除术?后; 【  :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     7)全!结肠缺失 》。 :    — 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 :     2)【尿瘘难以《修复; 《 ,。 :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 :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 :。。 :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    《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     5!.6 六《级 :    】 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  2)外伤性癫】痫(中度《); ? ,     3!。)尿崩症(重度【); 】   ? 4)一侧完全性面!瘫;:  【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 ,    —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     】。5.6.2》 头面部损》伤 【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 ,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   《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着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 ?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   《 ,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 ,。 :    《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 , :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  — ,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    》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  :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    —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  》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 》  : ,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  8)两肺叶【切除术后 】     5【.6.4 》。腹部损伤 】     —1)肝切《除1/2以》。上; —     2)】肝衰竭早期; 】。   —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     》4)肾功能中—度下降?;,    ! 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     】5.6.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 ,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 , ?。 ,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  —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 ,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    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   —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  》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 ,    —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    《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  !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     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5.7! 七级 《     !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 , ?    3》)双侧大部分面【瘫; 》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  ?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  》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    —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   ? ,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 5.7.2 头】面,部损:伤  】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 :  《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着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  《。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 ,。   ?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 《     7)【双眼偏盲; 【 ,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  9)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 :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 》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    【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  》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 ?   ?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     》4)颏颈粘连(【中度); 》 ?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   ?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 , ?   ? , ,。5.7.4 腹部损!伤 【    1)肝【切除1/《3,以,上; —。     2)】一侧肾切除术—后; —   《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  ?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 , ?    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 《  :   6《)永久性结肠—造口; 】 ,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     】。5,。.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     1)永】久性膀胱造口—; 》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 ,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    》 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   【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 :  ?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  》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 :。    》。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  :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  :。   5《.8 八级 】 :。    《 5.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 ?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     3)尿!。崩症(中《度):; ?。。  》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    《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 ,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 《 ,   ?5.8.2》 ,头面部损《伤  】   1)容貌毁损!(,中度); —    【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 ,。。 ,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 , ?   ?  7)一眼盲目4!级;:  【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 , :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 :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  :。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 ?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   ?。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   【  1?7)张口受限Ⅲ【。度; 【    《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 :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     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    》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  —   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     —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 , :     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 ,   《  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     !。8)一肺叶切—除术后?; 》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 , :    10—)呼吸困难(中度)! —    5.—。8,.4 腹部损伤【。 :   —  1)腹》壁缺损≥《腹壁的1/4;【   】 ,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 :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    】 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     【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     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  《   8《)肾功能轻度下【降; 《。 :   《 , 9)一侧》肾上腺缺失;—  【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     】5.8?.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 ?     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 :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 , ,   4)阴道【。狭窄;?   】 ,。 5)一侧》睾丸缺?失; 《 ,。 ,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 ?   《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  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 ,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 : ,    》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     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 《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     【。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  》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    【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  》   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 【 : ?   ?。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 《  :   5.》9 :九级: — , , , 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     2!)外:。伤性癫痫《(轻度); 【。   —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  —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 :  《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 ?  : ,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  :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  《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   》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5.9?.2 头《面部损伤 】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  《   2)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 ?     3)【容貌:毁损(轻度); !。    【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 , ,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 :     11】)一眼盲目3级; !  —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 ,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 》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 ?   《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   —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  《  :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   》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    】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  ?   24)张口受!限Ⅱ度?; —  : ,  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 》    《5.9.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     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 :。 ?  :。。  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     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   5)食管吻】合术:后; 《   — , ,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     》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     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 《     》。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   ?  10)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 ,   ?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 ,。。。。     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     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 ?     14)】心脏室壁瘤;— 》     15)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     16!)缩窄性心》包炎;? 《     17】)胸:导管损伤;》 《     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     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 , 《    5.9【.4 腹部损—伤   !  1)肝部—分切除?术后; 《     !2)脾部分切—。。。除术后;《  【。   3)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   【  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     !5):胃部分切除术后;】 —    6)肠部】分切除术《后;:    ! 7)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  :   8)胆囊切】除术后?;  】   9《)肠梗阻反复发作】; —     10)】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     !5.9.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   2)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   —  3)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  《 , ,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    【 5)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  6)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     【7)一侧附睾—。缺失; 【  ?。   8)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 :    9)尿【道狭窄(轻度—); 《 ,    —。 10)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 ,  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  :   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     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  ?   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 《     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     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 ?  ?   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 7)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 ,     【8)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  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   10)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   《  :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     12!)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 《    13)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 》 ,   ?14)?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 , 1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  —   5.9.7 !体表及?其他损伤 】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  :   ?5.10 十级 !     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 :。     3)!一侧部分面瘫;【 ,   【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   》  5)《尿崩症(轻度); !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   ?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     —8)开颅《术后:  【   5.10.】2 头?面部损伤《 , 》 ,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 《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 , :   ?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 , ?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 ,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 》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 ,     1—0,)复视或者斜视;】 :   —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  《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 ,   ?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 : :  :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16)—。双,眼视力?≤0.?。5,。; —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   【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 》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 》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  》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   ?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  —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     25】)舌部分缺损;【 》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     】。2,。7)张口受限Ⅰ度】; 【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 ?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   》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 , ?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     4—)器质性声》音,嘶哑; 《    】 ,5)食管修补术【后; 】 ,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  》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    《。。 8)肺修补术后;!  【   9)呼吸【困难:(轻:度) — :   ? 5.10.4 腹!部损伤? 》 ,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  : ,  4)膈肌修补术!后 :     !5.1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  :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   —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 ?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 ,     6】)尿道修补术后; ! ,   —。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 《     8)阴茎!头部:分缺:失 :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    《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 , 《 ,  :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   【。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   《  5)《一侧髌骨切除; 】 ,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 ? :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 :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  ?  :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  》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  :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 , 《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 :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 《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  :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 ,   《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 》 ,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  —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 , ,    —。 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  ?。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  :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 ,。 ?     6 附】则 》   《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    】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 :。。  :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    —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 ?。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  《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  —。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 ? ,。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  ?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