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 则【
!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
?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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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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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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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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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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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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