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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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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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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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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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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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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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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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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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