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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 则 》   】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   — ,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 ,   第五条 【。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    》 第六条 》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  :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