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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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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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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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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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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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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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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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