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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抗诉 ? 》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 《        】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 ,      —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    【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 《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 ,    《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    【    《。。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 《 ,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 ?。 ,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  —     》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     】。    (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      (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   【    《  (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  —  :   ?  (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   ?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    —。   ?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   》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    《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民事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 ?。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 《 ,  :。     》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 , :     —。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  ?       【(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     !。  :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     》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  》       (】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  :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  《     》  (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 :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     》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   【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 , 第三?十九条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    】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 !     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 ? :    第四十一条!  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 !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四十三条 !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Q】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  :。。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