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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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
】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
】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
:。 : 》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
!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
— ? ,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 :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
,。
【 ?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
】 ?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
!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
?
】 (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 】(,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
】 (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 (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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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
!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
! :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六条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民事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
:
! ,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
,
,
,。
】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 —(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
— ,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 ?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
?
? (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
:
【 (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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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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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 【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第三十》九条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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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
》 第四十一条【 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
】
—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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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Q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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