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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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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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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
》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
—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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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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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
《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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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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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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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 ,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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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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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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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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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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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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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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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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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
— ?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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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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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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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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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 第《十条 ?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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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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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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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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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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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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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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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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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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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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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
【 :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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