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
《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
《。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
,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
【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
】 《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 —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第五条 !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
》 ,第,六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七条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
《 【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
《 》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
? 》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 ?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
,
】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
?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
?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
?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 :。第十一条《 ,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
?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
—。 ,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
【 , :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 —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