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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 , ?        】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 ,  《 ,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   》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   —     》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 》 , ,  :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  :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七条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     》 ,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  :     》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 《     》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   【  :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    《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 ,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    《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 ,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  ? ,。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    第十四条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 ?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        !。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     !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   》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