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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  《   ?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 : :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  ?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       【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     ! ,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  》。   ?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七,条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    【  : , ,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   ?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      !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     》  :。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 》     》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  :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   —  第九条 —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   【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   》 ,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 ?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    》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十五条 《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   》  第十《六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 , 《   ?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