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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 ? :。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      —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四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 ,  《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   ?   ?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      —。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 ,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第五条 【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     【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    《  :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      —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 :       【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  《   ?   ?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 ,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 , :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  —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  :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 》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  》  :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    —。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     第十六!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 :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     》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 《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