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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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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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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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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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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 —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四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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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 ? ?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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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 —。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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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第五条 【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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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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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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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
【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 《 :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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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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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
《 ? ?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 ,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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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
—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
: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
》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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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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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
—。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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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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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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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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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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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
》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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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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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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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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