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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 :。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 :    《  : ,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 ,    — ,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     》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    《   ?。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   ?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第五条 【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    《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      【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      —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  :   ? ,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     —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   ?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 《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 ?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 《    《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  《   第十二—。条 :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   ? 第十三条 —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  》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     】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 ,  》     》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十—八条: ,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