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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 :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       【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 :。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  ?     》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  :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      —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   【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 :       【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 《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       【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 《   ? , , ,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 :  ?   ?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  :    《 ,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  《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 》  :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 ?     第八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    《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 ?  ?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 :    》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    《第十二条 》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  :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 ?   ?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     【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