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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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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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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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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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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
》 【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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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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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
!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
【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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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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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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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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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
—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
《 《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
, 》 ,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 第十条 【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
?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
《。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
《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三条 【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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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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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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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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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
《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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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
: 《 : ,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
《
》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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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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