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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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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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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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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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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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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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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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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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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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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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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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 》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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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
《 ?。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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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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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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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第五条 【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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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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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 《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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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 —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 : ? ,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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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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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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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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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
?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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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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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
《 第十二—。条 :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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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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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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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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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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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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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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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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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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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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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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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十—八条: ,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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