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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      【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  ?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 ,   —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四条》 ,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 :        !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   ?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 ,        】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 ,。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    《。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    》  :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 ?       】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     】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 ,      】。 ,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      】。  :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 :。  :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   ?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  ?   第十条 【。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 ,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 ,。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 ,  ?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  ?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    — 第十四条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 《  :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    】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   《。  :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      】  :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第十《八条 ?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