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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全文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 ,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     》。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 ,。。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    《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      ! ,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 ?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    —  :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     》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  ?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    】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 ,  :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   ?   ?。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    《    《。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   《   ?  :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   【 ,    《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    】    《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 :    —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  —。  :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第九条 【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  —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   【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  《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   —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第十》五条: ,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 :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 《 ,  :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    《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   —     》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    【 , ,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