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与《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图示》配套使用。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印发的《监狱检察工作一志十一表(式样)》停止使用。
附件:《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图示》和“一志八表”的
印制式样
附件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图示
月 检 察
及时检察
减刑、假释检察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
事故检察
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遇有上述情形时
应当及时检察和办理
周 检 察
监管
活动
检察
日检察
收监检察
出监检察
志表登记
禁闭
检察
★ 周检察工作
安排在本周的
工作日内穿插进行
★ 月检察工作
安排在本月的
工作日内穿插进行
★本图示与《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配套使用★
监狱检察日志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派驻检察人员
收监
出监
检察
情况
收监
人
出监
人
实有
人
其
他
检
察
工
作
情
况
备 注
登记单位
监外执行罪犯出监告知表
被告知单位
交付机关
交付执行机关
基本
情况
罪犯
基本
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原 判 罪 名
原判刑期
改 判 罪 名
刑期截止日
变更执行种类
监督考察期限
出 监 时 间
报 到 时 间
居 住 地 址
告
知
内
容
备 注
填表单位
填 表 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
提请单位
罪犯
基本
情况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罪 名
入 监 时 间
原判刑期
刑期起止时间
改判刑期
刑期截止时间
提请
情况
法定
条件
法定
程序
列席
会议
检察
意见
监狱反馈意见
备 注
填报单位
填 报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
提请单位
罪犯
基本
情况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罪 名
入 监 时 间
原判刑期
刑期起止时间
改判刑期
刑期截止时间
提请
情况
法定条件
法定程序
列席会议
检察
意见
监狱反馈意见
备 注
填报单位
填 报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
呈报单位
罪犯
基本
情况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罪 名
入 监 时 间
原判刑期
刑期起止时间
改判刑期
刑期截止时间
呈
报
情
况
法定条件
规定程序
列席会议
检察
意见
监狱反馈意见
备 注
填报单位
填 报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重大事故登记表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
重
大
事
故
情
况
检
察
情
况
备 注
填报单位
填 报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和续报
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序 号
年第 件
收件(接谈)时间
年 月 日
控告举
报申诉
人姓名
身 份
联系方式
控告
举报
申诉
内容
处
理
情
况
备 注
登记单位
登 记 人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发生违法的单位
违
法
情
况
提出纠正违法的时间
检察
纠正
情况
被监督
单位反
馈意见
备 注
登记单位
登 记 人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注:对于严重违法情况,还应填报《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发生严重违法的单位
严
重
违
法
情
况
提出纠正严重违法的时间
检察
纠正
情况
被监督
单位反
馈意见
备 注
填报单位
填 报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和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