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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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纠?正违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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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派驻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派驻检?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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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派!驻检察?机构: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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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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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严?重违法情《况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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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 第五十—。条 发现》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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