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七章 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
【第四十八条》 纠正违法—的程序
》
【 (一)派!驻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派驻检】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
!(,二)派驻检察机构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三)《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 , 对严重违法情况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 第四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
,
? 第五十条— 发现《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