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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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纠正违!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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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派驻—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派驻检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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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派驻检察!机构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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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对严重违—。法情况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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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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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条 发现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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