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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     【第四十八条  纠正!违法的?程序  !     》  (一)》派驻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派驻:检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      !   (二》)派驻检察机—构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     (三)】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对严重违法情【况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 , :    第四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 ?  :  第五十条 【 发现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