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的宗旨是:法医工作要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配合各项检察业务,进行各种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以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的任务是:运用现代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范围:

    一、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的现场、尸体、活体、法医物证及文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

    二、审查公安、法院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必要时进行复查复验,并出具复核鉴定书。

    三、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有关活体损伤程序的鉴定。

    四、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参加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伤亡案件的现场勘验。

    五、检验鉴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涉及人身伤亡的其他案件。

    六、参加各检察业务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必要时组织法医共同鉴定。

    七、在检察人员中普及法医学知识。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讨论,组织以应用为主的法医学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