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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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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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
】 ,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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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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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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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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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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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 第四条 —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第》五,条 :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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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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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
!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
— 》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
,
《。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
!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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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 ,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
? 第十二条 】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 ?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
】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
!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
:
】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
第—十,六条 ?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
】 :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
: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 《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
《 , 《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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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
】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
,
】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
】 : ,。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 第二十一条— ,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
【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
:
【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
】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五)?决定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 第二十三—条 :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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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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