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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 , : 第一条 》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
【。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
: —。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 ?。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 《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 :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
】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 :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
】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
,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
《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
【 ,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 ,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
《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
?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
:
—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
, :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
— ,。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
! 第十三条— ,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 第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
《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
,。
— ?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
? 》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 》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五条 】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
【 , 第十六条 —。。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
: :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
,
,
: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
》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
:
!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
— ,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 : 《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
? ,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
【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
!。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
】。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五):决,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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