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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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二条【 ,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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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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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 :。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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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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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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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 第四条 —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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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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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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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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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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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 :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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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 第八条 】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
《 《 ,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
, 《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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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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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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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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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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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
,
,
【。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
》 ?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
?
!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
!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五条 【。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 ?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
《 ? ?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
【。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
!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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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 ,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 》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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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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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
? :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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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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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 》 (五)决【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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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 第二—十四:条 :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