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 《     第二【条 :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   》  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    —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    】 第五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    《第六:。条 :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    【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 ,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  第九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 : :  :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 , ,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 ,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     》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 ,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  《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    《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 :    —。 第十三条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 :     第—十五条  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 》   ?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 》    第十八条 !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条 》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