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