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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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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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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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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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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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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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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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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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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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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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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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 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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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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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
《 《第九条 《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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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
—。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 :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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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
《 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
《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
【
—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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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
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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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
第—十四条 《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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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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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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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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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
《 第十六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 ,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 , 第十》七,条 : 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
,。
《 第十八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
— ? ,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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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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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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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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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二条 】。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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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
】
?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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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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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
》 (》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
《
(—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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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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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 , (二)隐瞒缺!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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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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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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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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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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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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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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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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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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