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  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