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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 ?     201!8,年8月31日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  : ,     》。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一)工资、薪金所!得;  !  : “(二)劳—务报酬所得; 【 :     “(!三)稿酬所得; 】   【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五)!经营所?得;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七)财产租—赁,所得; 》     “!(八)财产转—让所得; —     】“,(九)偶然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 ,  :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     四、【将第四条中》的“免纳”修改【为“免征” 】。 ?。  :  在?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增加“退役金” !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 ?。。    删除第八】项中的?“我国” —    【 ,将第:十项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   【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    》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  九、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  :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 《   ?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 ,  ? ,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 :     “(!四)取?得境外所得; 】 ?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    【 ,十,、将第九《条改为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 】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   【 ,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 , :  :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    】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 ?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    【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 :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    —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   十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十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     — ,十六、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 ?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     》(,综,。合所得适用)— ?    — 级数 !    《 ,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  】。 ,  : 税率(%) ! :    《。  1 !     —   【  不超过3—60:00元?的   !   】 ,    3 【 ?    《  2?  【   ? 《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 :   【  1?0 【     3 【 ?      【。。。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  —     20 ! ?。    》  4 】      】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      !     2!5 【   ?  5 — ?     !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    】     3【0 【 ,。    6 —    】  ? ? ,  :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   ?  : 【    《35 ?   【   7 【   》。   !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    !。 45 】    《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    —   十七、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    】 (经?营所得适《用) — :   ? 级数 !    《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   【     税【率(%) 【      1! 《      !     】不超过?30000元的【    !  ?   【  5 《。 ?     — 2:  【    !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 《  :   10 ! :  :   ?3 《      】 ,。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  :  《     】20 】 ,  :  :4 —   ?   ?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    — 《    《30 【      5 ! ?      —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 : , ? ,    35 【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 ,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 ,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