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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     !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 《。    《   ?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 :    》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     【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    》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  — ,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     》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 ?。      — ,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     【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       !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   【。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第?。三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