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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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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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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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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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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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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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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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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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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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 》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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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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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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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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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第?。三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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