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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   》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 ,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  ?。   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     第十】九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    【。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 :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 》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 《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  》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    】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