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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    — 第三条 》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  ?  :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   【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  —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 《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 《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 ?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