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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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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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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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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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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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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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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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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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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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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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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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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 :。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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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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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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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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