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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   《。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    【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   》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 《。    《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    】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 ?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 :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