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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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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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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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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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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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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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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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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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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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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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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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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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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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 【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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