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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 : :  :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 ?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 ,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   ?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 ?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     第八【条 :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