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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  —   第《四条 ?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  《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  :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 ,  :   第八条—。 ,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  ?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