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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局长!肖亚庆 — 2】020年1》月6日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 (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 ,  》。  :。 ,第四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   》  :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     【第六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    》 第七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 , ,    第八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 :    《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 ,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 :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 ?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 :。    》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   —  :   ? ,(二:)主要技《术要:求; 【  : ,      (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 》 : ,    《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 !      —  (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 :       】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 ,(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     —   ? ,(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   !。。 ,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        】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  :。    《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 ?     第十】。六条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 ?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 】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 》。  《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 :。 》  : ,。 ,第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 【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 》    第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 】    第二十【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 ,   第二十一条】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    》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     】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     —。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 》      —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 《     》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 ,。。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      !  :。。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   —    《。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 ,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    《 第二?十二条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 【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 ,。 ,  第二十三条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 :  :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二十六《条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 ! ,    第二—十,七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 【 ?    第二—十八条 《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  》。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 ,   》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    — 第三十条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   《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    第三—十一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    —     (—一)报送公文—;, —   ?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       【(三)编制说—明;  !      —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     》  :。  (五)》审,查会议纪要; ! ? , ,     》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 —     第三十】二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  第三十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 —    第三十四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 】 ,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  】    《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 【     第三】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 ?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 【     第三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  :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   ?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  第?四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 》 《。     第四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 ?  《     》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  : ,。。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 【      【  :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 《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 , ,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四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四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   【  :第四十五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 , :   ?  第?四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   —  第?四十七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 — :   》  第四《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    》 第四十九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 ,第五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  :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 ,。 ,。  第五十》四条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