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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 局长肖亚庆【。 《 —20:20年1月6日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 (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 ,   》。  第四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    】 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 ?     —第,六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   ? , 第:七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     】第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    【 第九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   !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 ,。    《     (—二,),。主要技术要求—; 【       【 (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 —   》  :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 ! :        】(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     》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    《。(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  —       (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 》   【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 ,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 ? ,    《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 ,  : 第:十六条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   【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   】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   】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 【 ,   《  第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    第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 》     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 ,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  第二十一条 】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 :。 ?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     — ,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    《   ?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   《    《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      【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 ,  :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 ,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     【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  :      —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       !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 《    第二十二】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  】 ,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   — , 第二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 ?    第二—十五条 《。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第二!十六条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 ,  —   第二十七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 ,   【。  第二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 —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   ?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     第【二十九条 》 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   —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     第三十】条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 :    第三十【一条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 , ,     —。    (一)报】送公文; 【 ?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     !    (三—)编制说明;— :     】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 (五)审查—会议:纪要; —       !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 ,  ?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   】 ,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  :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三十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  】   第《三十四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 》 , 《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 《    — ,   ?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 —   《 , 第三十五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 — ,    《第三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     】第四: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 !   【  第四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 】   ?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 》     》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   【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 《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四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四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  :   ?第四:十五条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 :   》  第四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  》  : 第四十七》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 】     第!。。四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    第五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 》    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  :  : 第五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