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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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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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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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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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长肖亚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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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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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
: 第四条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
【 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
, 第》六条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
第七条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
《 : 第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
—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
【
【 第十二条—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
: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
:。
:
, 【 (二)主要技【术要求;
!
】 ,(,。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
?
《 ,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
【
《。 (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 (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
,
,
,
— (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
?
,
!。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
?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 :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 第十六条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
》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
—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
《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
》
,
?。
第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 , 第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
! 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
?
? :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
, 《第二十一条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
—。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
】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
《 ?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
,
!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
《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
? , , ?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 — ,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
— 》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
《
?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
!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二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
第—二十:五条 ?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第二十六条》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
《
— :第,二,十七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
!
第二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
:
,
,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
?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
—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
《 第三十》条 :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
—第,三十一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
:。 《 :。 (一)报》。送公文;
—
:
【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
》 《 (三)编制说!明;
—
》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 (五【)审查会《议纪要;
—
,
》 : ?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
?
》。。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三十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
】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
《。
】 ,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
—
— :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
】 第三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
【
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
】
第三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
—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
第四【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
】
— 第四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
—
?
,
—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
》
— ?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
【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四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四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
第四!十五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
【。 , 第四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 第四十七【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
!
》 第四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第五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
,
,
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
【。第五十?四条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