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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 局长肖》亚庆 ? , : 《 2020年1月!。6日: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 (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     第四条!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 ?  :  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     】第六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     】第七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 :     【第,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  《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 !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    — 第十三条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     (二)】主要技术要求—; : :   》    《。  (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 ?      !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 》 ,  :    《。  :(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      —。 ,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 ?       【 (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 【   》    《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     》 ,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  第十六条—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 《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    !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 》   【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   】  :第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 《   《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    — 第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 ,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 — 《 , ,。 , 第二十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 《    第二十一】条, ,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      】 ,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      !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   《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  ?    《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  :    《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 ,  ? ,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       !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        】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      —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     【  : ,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 【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二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二十】六条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 》     第—二十:七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 【     第二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  !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 :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  》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 :     第三【十条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第三十一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  :      (【一)报送《公文; 》 :      【  :。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 《   ?     》 (三)编制说明】;   ! ,。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   ?     (五)审!查会议?纪要;?  【  :   ?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 !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 》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三十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 【     第!三十:四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 】    【  :。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 》 :      —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 】 《  :  第三十五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 ! :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 : 《。   ?。  第三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   —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    —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    第四十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 :   【 , 第四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 !    《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 【 :  ?   ?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   ?。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 ,。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第】四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四?。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    】 第四十五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     第四】十六条 《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     第四!十七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 ,    》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 !    第四—十八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第五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    — 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  —   第《五,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