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
局长肖亚庆
】
【
2020》年1月6《日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
,
第四条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
》 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 《第六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
:
? 第七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
》 ?第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
:
: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
,
【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
?
? ?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
— 第十三—条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
, : (二】)主要技术要—求;
《
! (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
】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
?。
?
: , 《 (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 》 (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
:。
!(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
! ?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
:
:
《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
【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 ?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
《 第十六《条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
】第,十七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
【
,
,
,
《。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
!
《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
—
《 第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
?
—第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
【
第二】。十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
,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
— 第二十一条 !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
】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
:
【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
,
—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
】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
! ,。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 , : ?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
【。。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
】 《。。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
—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 , 第二十二条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
—。
》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二—十三条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
? 第二十五条】 ,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二十六条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
!
?
第二十七!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
— 第》二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
!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
《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
:
第三!十条 ?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
《。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 第三十一—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 】(一)报送公—文,;
《
》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
?
】。 (三《)编制说明;
!
!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 (五)审查】会,议纪要;
》
?
!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
《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三《十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
【
,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
! 【。。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
!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 (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
》
》 第三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
!
,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
【
— 第三?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
—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
—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
第!四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
,。
】 第四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
》。
?。 :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
【
【 :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
: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
?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
,
,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四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四》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
第四十】五条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
?
: ,。 第四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
《 , 第四十七条 【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
:。
【 第四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第五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
,
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
《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
,
【 第五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