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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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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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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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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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肖亚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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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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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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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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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
《 : 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
? 第六条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
:
—第七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
《
》第,八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
》第九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
,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
?
》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
【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 】(二:)主要技术》要求;?
】 (【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
【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
,
【 (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
《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
】 , (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
【。
,。
】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
!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第十五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
:。 第《十六:条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
》 , 第十七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
《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
》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
【
《
第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
!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
】第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
! 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
》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
第二十】一条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
?。
,
—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
, ,。 ,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
,
, 【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
:。 —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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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
【 , :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
】 :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
!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
,
:
— :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
》 , ?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
《。 第二《十二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
—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
:
第【二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四条 《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二十六—条,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
【
《 第?二十七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
—
—。 第二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
】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
【 ,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
?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
第三!十条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第三!十一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
?。
】 (一)报送公文;!
】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
》 — (三)编制说】。。明;
?
【 ?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 : 《 (五)》。审查会议纪要;【。
】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
,
《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
《
?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
?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三十三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
【。
【第三十四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
!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
!
》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 , (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
—
: 第三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
: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
】 ?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
》。
【第三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
》。。。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
? ,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 第四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
! 第四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
《
《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
】
【 : :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
,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 第四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第四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 第四》十五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 《第四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
?
: 第四十七】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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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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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第!五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
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
第—五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