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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 局长肖亚【庆, 《 202!0年1月6日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 (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 :。  ?   第四条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     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 ?  :   第六》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 :   ?  :第七: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     第【八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 :    第九—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    《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 】 :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 ?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 ? ,。。    《     (二)主!要技术要《求; 】。  :      (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 】  :   ?。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 【      】 ,。  (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 : ,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 :      —   (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 》 :  ?     》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    】 ,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 ?       【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 ,。 ,   第十六条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     !第十七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 】   ?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  !。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 !   ? 第十八条 —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 :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 , ,。 第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 【 ,   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 ?   ?  第二十一条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 ?       】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    —    《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 :  :   ?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      【。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 ,    【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     】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 , 《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  ?。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 ?  : ,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    】 第二十二》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 —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   ? ,。 第二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二十四条 】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 , :  :  :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第二【十六条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  【   第二十七条】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 【   《  第二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 :    》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  《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    【 第:三十条?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第三十【一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 ?。。      —  : (一)报送—公文; —    —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   》      (三)!。编制:说,明; —    》   ?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    《   ?(五)审查会议纪】要; 《     】   ?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 !    【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   ?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第三十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 :    【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   】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 —   —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 ,  (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 》    《 第三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    】 第三十六》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 ? ,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 !    《 ,第三十八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 《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  :  第四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  !   第四十一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  【    《  :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 ,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 : , ,。 ,    《   ?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 《 ,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   【。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第四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四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 :     第四十五!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     第【四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    第四十七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 ?     !第四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第!五十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    》 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  《   第《五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