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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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
局长》。肖亚庆
!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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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
》(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
第四】。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
,
: : 第五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
】 第六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
【 第七《条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
第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
》 ,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
—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可以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提出
】
— 第十二条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 ?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当【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标准立项!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 【 (二)主》。要,技术要求;
—
】 (三【),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制定情—况,;
《
《。 《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情况;
!
: (!五)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
《 —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 (?七)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
【 (八)经费预】算,以及进度安排;
】
—。 》。 (?九)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四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
》 —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
? , —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 , ,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十】五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
: , ?第十六?条 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会议进行协》调或者反馈项目提出!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 ?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以及】协,调情况决定是否立】项,
— 决定予【以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项目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报送批准《发布:时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明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
—
, 决定—不予立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提出部门《不,。予立项?的理:由,
《
—。第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起草工作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起草专】家组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
!第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
【
— 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
:
,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
,。
? 第二十一条【 :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
》 , ? (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
】 (?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
—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
? —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
》 (】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
】 ? (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
【 (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
《
, 》 :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
》 《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
? 【 ,(,。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
—。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
《 :第二十二《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
【
【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二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二?十四条 《。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
: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二十【六条 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
》
】 ,第二十七条 —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
》
第二!十八条 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
!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
:。。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
《
《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
【 第?。三十条 《 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第三十一】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负责
!
,
【 (一)报送公!文;
—
: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
《
! (三《)编制说《明,;
—
【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五):审查:会议纪要《;
【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
】报送公?文应当包括过渡期】的建议
【
,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三十三!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
》
,
:
: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编号
》
:
:。
!(,一)制定程》序规范、报送材料】齐全;?
—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
《 《 ,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
,
《 — (四)妥善处理!重大分歧意见—
》
? 第三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
: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
! 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
》
,
】第三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 ?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
第四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查询
【。
!第四十一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
【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
,。
—。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
】
》 ? ,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
】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第四: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
,
: 《第,四,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 第四十五】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
】。。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
第!四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
】 第四?十七条 《 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
》 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
!
, 《第四十八《条 :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第五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 , 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
《 第五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规,。章,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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