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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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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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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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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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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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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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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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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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
【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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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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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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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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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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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
《
《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 【。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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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 ?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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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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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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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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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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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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