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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 , ,  《  :。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   ?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    《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     》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  :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 ?       【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 :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 ?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 ,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    】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 :      —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  —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    【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    》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    】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    】 第十一条 —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    《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 ?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 , :    《 第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