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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  《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    】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    】 第四条 》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     】 ,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   ?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   》    《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       【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    】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 ,。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    第七—条 :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  《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 ?    第九条 】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     】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       ! ,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 ,     】 ,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  —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 》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   — , 第十三条 —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