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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 ,       !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 ,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 : ,   ?   ?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 ,     】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 ?。      —。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      【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   ? ,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 《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  ?  :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    《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 《。   ?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 ,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   》  : ,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        !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 《      —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 :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  : 第十条《 ,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 ?   ?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    —。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 ,   第十》。五条: ,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  《   第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