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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 》    《 ,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 ,。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      —  :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       【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    《    《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    》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      —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      —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   ?。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    —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 ,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 ,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 :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   》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       【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   — ,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      ! ,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 ,    —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 ?   ?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  —   ?第十二条 》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  》  :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 , 第十五条 —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