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2 月 4 日起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2 月 4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