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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 【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后【全文如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   ?。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 ?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     第六条 !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    】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  :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  :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     (三!)外:。商,投资企业 —  》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 ,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  —  :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   【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 :   》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  :(一)全《国性公?司;: :   — ,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 《 ,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 ,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  :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 ?  ? , ,。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 ,。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   第二十条 】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   ?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    》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 ,。   —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 , , :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 ,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 ,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    —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 , 《    第三—十条 ?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 ,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 ? :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