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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后全文如下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     第三条 !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   ?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 》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 ,第五条 《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  》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  —。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 》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   (三)—。外商投?。。资企业 】     第八条 !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 ,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  :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    —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 ,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  ?  :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  《 ,。  (一)》。全国性公司; 】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 :  ?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 《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  《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   —  第十五条 【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 》    第十六条 !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  —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    】 第:十九条 《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 ,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 ,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  :  :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 ,。 :    《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 ?。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    《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   ?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 : ,   ?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  《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    —。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