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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后全!文,如下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    【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    》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   ?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  ? ,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 ?  ?。。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 》    第七条 】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     (【。三)外商投资企业】 》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  —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 :。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   》。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    《。第十:条 :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   【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 ?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    《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    —。 第:十三条 《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     (!一)全国《性公司; 】 :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  ?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 ,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   》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     第十【六条 ?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     】第十八条 》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 :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     !。第二十三条 —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 ? , ,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 ,     第二十!四条 ?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  :  :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   第二十五条 !。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   【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 :    》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   —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 ?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 :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    》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   【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