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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后全】文,如下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  第三条 —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 :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     》第五条 《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  《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 ,    》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 :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  ?。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 《   ?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     !(三)?外,商投资企业 】 ?。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   —。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  》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 第十条《。 ,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  ?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 《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     第十!三条 ?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 》    (一)【全国性公司》; 【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 ,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   — ,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 ,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    —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  —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   《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   ?  第二十二—条 :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    【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 :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 》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 ,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  :   第三十二条 !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