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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后全文如下【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 ,   》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 《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 :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  《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    》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   第七条 【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 ,    【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  — , ,。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 ,   《。  (三《)外商投资》企业 【 , ,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 《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   第九条 【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   ?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 :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 :    》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   —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   《。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     (一)!全国性公司; 】 ,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    】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   ?  第十四条 【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  —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    —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 : ,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    第十六【条 :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 ,。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  :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 ,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 , :。   《。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   《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    第三十条 !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   第三十一条 !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  ?   第三十二条 !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