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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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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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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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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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 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 第五—十二条 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撤—销该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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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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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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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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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 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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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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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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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开!展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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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 境:外投资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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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停止实【施项目、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 第《五十:七条 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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