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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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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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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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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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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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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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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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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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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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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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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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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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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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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