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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 :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 :。   ?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  》 ,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  《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 ,。    第》十条 ?。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