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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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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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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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 ?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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