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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 —。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     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