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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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 ,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 ,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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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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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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