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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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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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
—。 ? ,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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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
】 ,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除?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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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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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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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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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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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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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 第二十三条 】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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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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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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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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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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