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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规】则
!。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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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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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
! , ,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
【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
】 ,。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除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
—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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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
《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
: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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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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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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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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