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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规则
》。
》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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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
【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
》 : , :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 ?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 《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
》 《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除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
》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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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
— :。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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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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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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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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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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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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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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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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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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