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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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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
《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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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
— ,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 ?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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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除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
《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
】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
》。 ,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
《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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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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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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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
《
《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 —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
第二】十四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