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
?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
《 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
: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
第四条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
—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 ? 第七条 》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
第八【条 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
,
? , 第九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