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建标库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