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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族乡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 【   —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  第三条 — 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 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  : ,  :第四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   —  第五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     》第六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乡,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项事业 !  》   第七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     第八!条  民族乡—。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 】    】 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 ,。 》   ? 第:。九条  信贷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用于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方面的—贷款给予照顾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乡经!济的发展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专项资金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给,予,。照顾: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扶贫专》项物资时应当照顾】贫困民族乡的—需要  !   第十》二条  民族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保】护本乡的自然—资,。源并对可以》由本乡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 :     在民】族乡:依法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照顾民族乡的利益】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在【配套加工产品的生】产和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方面做出合》理安排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加强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和?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民族乡发【。展交通事《业 ?  》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师资、经费【、教学?设,施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帮【助民族乡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 【  》   民族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兴办小】学、: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牧?区、山区以及—经济困难《的,民族乡在上级人民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可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学:校 :   【。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中小学—。其教育行政经—费、教职工编制可】以高于普通学校【   】  民族乡在上级人!民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积极开【展扫盲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有》关大中专院校和【中学中设立民族班】尽,可,能使民族乡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入学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开》展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组织和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协作【。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帮助民族乡创—办广播?站、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保护和继承具】有民族特点的优【秀文化遗产 — ,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帮助民》族乡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扶持—民族乡办好卫生【院(:所):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医!疗保健人员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   第十八条 】 民族乡应当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搞好优《生优育?优教提?高人口?素质:  【   第《。十九条  民—族乡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 :。    《第二十条  民族】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提供优》惠待遇引《进,人才:参加本乡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等到民族—乡,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长期—在边远地区的民族】乡工作的《教师、医《生和科技《人员应当给予优惠待!遇 《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聚居镇的行政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 ,    》 第二?十二条 《 辖有民族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 , :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